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857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季雅萍,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吴春明,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季雅萍、吴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季雅萍、吴春明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季雅萍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1689号和美家园4幢130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29208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吴春明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含阁楼)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14020号]。本院对上述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马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