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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财保44号

张金山、黄健刚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金山;黄健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财保44号

申请人:张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婷,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健刚。 申请人张金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健刚名下位于xx市xx栋x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xx字第××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查封金额为xx元。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健刚名下位于xx市xx栋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xx字第××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查封金额为xx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丁金亮

审 判 员  张淦如

人民陪审员  毛益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美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