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祥杰,男,回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自报),初中文化(自报),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3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1998年7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03年9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5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3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祥杰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穆祥杰在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中原输油气分公司北办公楼207房间盗窃被害人史某现金2500元。2、2018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穆祥杰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二部13楼36床盗窃被害人范杰劳力士满天星手表一块,经物价鉴定价值为78964元人民币。3、2018年9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穆祥杰在德州市德城区卫计委二楼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孟某香槟色华为MATE10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628元人民币。”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穆祥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穆祥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当庭称,被告人穆祥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穆祥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其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穆祥杰至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中原输油气分公司北办公楼207房间,盗窃该单位职工史某人民币2500元。
二、2018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穆祥杰至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二部13楼,在36床床头柜抽屉内盗窃在此住院的该单位职工范杰丈夫的劳力士牌满天星手表一块。经鉴定,该表价值人民币78964元。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三、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穆祥杰至德州市德城区卫计委二楼办公室,盗窃该单位职工孟某的香槟色华为牌MATE1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2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祥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祥杰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穆祥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穆祥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穆祥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祥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人民币5128元,返还被害人史福典、孟庆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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