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筠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857A。
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16531624Q。
被执行人:黄雪平,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冷素娥,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3210019124。
被执行人:梅自强,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袁爱瑛,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价值16994993.70元相当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