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783执652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涛与被执行人张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立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伟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783执652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涛与被执行人张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立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伟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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