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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35号

杨庆与赖庆富、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庆;赖庆富;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武侯区园林绿化工程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35号

原告:杨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艳,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庆富,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吉福南路**。

负责人:汪毅。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园林绿化工程队。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北街**。

负责人:杜雪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

负责人:谢川峰。 原告杨庆与被告赖庆富、成都市侯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武侯区园林绿化工程队、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