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237号
申请人:蔡维英,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
申请人:王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
被
申请人:袁娜,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文昌湖区。 申请人蔡维英与被申请人王峰、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维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峰、袁娜价值147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蔡维英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维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峰、袁娜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7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蔡维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崔景禹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