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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刑初44号

李昌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昌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6刑初44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沅(曾用名李铜浩),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昌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淮阳县淮周路与新民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昌沅血液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昌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昌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晓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