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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执3725号之一

邹海明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海明;刘雪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7执3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海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刘雪峰,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海明与被执行人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海明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507执3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华杰

代理

审判员  遆志恒

代理

审判员  王程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