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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刑更24号

黎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黎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刑更24号 罪犯黎宇,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 罪犯黎宇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宇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黎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黎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严减刑对象,且具有累犯的从严减刑情形,又系数罪并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的幅度不当,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原判罚金11000元已执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应从严控制其减刑。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黎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7年6月7日)。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王家玉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