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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民初152号

田国昌与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国昌;刘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152号

原告:田国昌,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刘建伟,男,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田国昌与被告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国昌于2019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国昌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国昌负担。

审判员  安家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