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3执恢100号

张丽娜与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丽娜;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

被执行人:常华,汉族,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华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金永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八日

书记员 刘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