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
被执行人:常华,汉族,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华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金永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八日
书记员 刘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