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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刑更4号

邓兆国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邓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4号罪犯邓兆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兆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兆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邓兆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兆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大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