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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刑初961号

刘国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国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961号罪犯刘国永,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时系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政府副镇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96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刘国永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刘国永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国永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