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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行初1456号

林柱深、林英堂等与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2071行初1456号

原告:林柱深,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林英堂,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林子棠,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07641506F。

法定代表人:匡志,镇长。

委托代理人:曾志专,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小凤,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不服被告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镇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古镇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诉称,我们均为中山市古二村村民,古二地原有107国有建设用地(W10-17-0150),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古二村将上述建设用地于2018年2月7日以1284937200出让成功,我们为核实出让土地之后缴纳的各项税金是否合法,于2018年向古镇镇政府申请书面公开以下项目金额(合计:445832090.41元)的使用明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70781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38548116元;市政交通专项资金99625464.24元;农田水利资金99625464.24元;教育资金99625464.24元;廉租住房资金99625464.24元;市级财政分成223161039.9元;复垦指标费53539050元。我们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古镇镇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答复中并未就上述税费项目的使用明细及使用依据作出说明,反而对我们申请的信息避而不答,我们认为古镇镇政府未按照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已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明确已经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古镇镇政府作出的(古府办公开[2018]41号《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判决古镇镇政府针对原告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2.诉讼费用由古镇镇政府承担。经查,2018年6月25日,原告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等人向被告古镇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所在古二地原有107国有建设用地(W10-17-0150),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古二村将上述建设用地于2018年2月7日以1284937200出让成功,向古镇镇政府申请公开以下项目金额(合计:445832090.41元)的使用明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70781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38548116元;市政交通专项资金99625464.24元;农田水利资金99625464.24元;教育资金99625464.24元;廉租住房资金99625464.24元;市级财政分成223161039.9元;复垦指标费53539050元。古镇镇政府经审核,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古府办公开[2018]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另查,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于2018年8月17日以本案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就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2071行初851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曾以本案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就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又提起同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柱深、林英堂、林子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  林燕玲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淑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