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5刑初7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骥驰,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8〕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骥驰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骥驰及其朋友共四人酒后至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汇米乐星KTV唱歌,被告人张骥驰进入包厢后无故砸坏电视机屏幕及钢化玻璃,米乐星KTV员工报警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王家湾警务站民警黄某、辅警周某出警,在人信汇地铁站D出口处找到被告人张骥驰等人,准备将被告人张骥驰等人带至该局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人张骥驰推搡黄某,并用脚将周某踢倒在地。后警务站其他民警前来增援,将被告人张骥驰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骥驰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周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并代其赔偿米乐星KTV损失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骥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骥驰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张骥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骥驰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骥驰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骥驰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骥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暴力,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骥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