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1民初1540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401635265。
法定代表人:李文芊,职务: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北京博来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3823802B。
法定代表人:王淑慧,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来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冀1121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北京博来四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5000元。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博来四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5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桂士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