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9刑初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诉讼参与人张某某,女,汉族,2008年9月12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指定代理人王慧。 被告人于义杰,曾用名于杰(小名“朝”),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本村。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7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巩珍珍,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未检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义杰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的指定代理人王慧、被告人于义杰及其辩护人巩珍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5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于义杰来到邻居李某家,当时李某的外孙女张某某(9周岁)正独自在客厅沙发上写作业,于义杰便坐在被害人张某某身边,拉开裤子前开口拉链,抓住张某某的手让张某某摸其生殖器,并用生殖器蹭张某某的手和胳膊,直至听到门响才停止。 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于义杰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李某、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义杰对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并辩解那天早晨是张某某的姥姥让我接送她家孩子上学,她和我母亲及我儿子说不知道我在那儿,有撒谎的行为。张某某的姥姥如果认定我图谋不轨,应该先报警或者去医院检查身体,反而是送孩子去上学。我就是拽的她胳膊劲有点儿大,她的孩子是说胳膊疼。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的欠条,我提交的光盘的内容是我和他们对证去了,如果我做了这些事,我不可能自己去他家。其辩护人辩称:事实部分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多名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询问被害人时,并未进行细节核实,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被告人在村中口碑一向较好,并无前科,没有违法行为,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于义杰来到邻居李某家,当时李某的外孙女张某某(9周岁)正独自在客厅沙发上写作业,于义杰便坐在被害人张某某身边,拉开裤子前开口拉链,抓住张某某的手让张某某摸其生殖器,并用生殖器蹭张某某的手和胳膊,直至听到门响才停止。2018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于义杰主动到献县公安局河街刑警队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于义杰的供述,2018年7月2日15时45分至18时19分的讯问笔录中称,上周一的早晨7点半我开车送我的儿子上学,碰见于仁水的妻子说顺路一起送她的外孙女上学,并说她的外孙女正在客厅里写作业,让我进客厅看看并催一下她的外孙女,我直接进了她家客厅看到她的外孙女正在沙发上写作业,我就侧身抱了她的外孙女一下催其快点上学去,我就从她家出来了。后来于仁水的妻子问我怎么孩子了,我说没怎么孩子。她说你这样可不对。我说刚才没准用劲大了,不行先上医院看看再去上学。之后我们一起送孩子到学校。当天中午十一时许,于仁水的二姑爷打电话叫我来到于仁水家,其二姑爷拿起棍子就打我,其大姑爷也拿起凳子打我,其二姑娘也上来抓挠我。其大姑爷拿了一张纸让我把事情的经过写一下,写完后其大姑爷说这么写不行,并让我按着草稿写上了猥亵。其大姑爷和我说私了让我拿50万元钱,最后降到37万元。2018年6月27日晚上,在他们威逼利诱下我给对方写了30万元的欠条并给了2万元现金。2018年6月28日,在于某的电焊机厂,于仁水的妻子让我把我西洼的地给他家并让于某给证明一下,于某怕担责任不管。2018年7月1日,我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时,我和她的外孙女并排坐在沙发上,我用右手抱着她外孙女的右肩膀,左手掐着她外孙女的左胳膊,我抱着她的外孙女向我这边拽了一下。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8年6月25日七八点钟,我姥姥家西邻的舅舅在我姥姥家从西数第二间屋里,用他尿泡的地方往我身上蹭。当时,我正在沙发上坐着写作业,他说:摸一下就走。我说:喃不,喃不。他到了屋里站着说要尿泡,我给他指了一下厕所的位置。他说在客厅里尿。我到当院找尿盆没找到,他在后面跟着我说:反正我也尿不出来。我回去坐到沙发上继续写作业,他坐到我左侧拉开裤子拉链掏出他尿泡的东西,接着抓住我的左手,让我用手蹭他尿泡的地方。我说:放开喃。我还用手推他。他用尿泡的地方蹭我的左胳膊。他说让我摸他尿泡的地方一下他就走。我不摸,他就抓着我的手摸。我攥着拳。他用尿泡的地方蹭我的手和胳膊。我打了他的胳膊一下,让他放开我的胳膊,他也没放。后来我听见客厅的屋门一响,我姥姥李某就回来了,他赶紧拉上裤子拉链,装着什么事也没有似的就走了。他刚一走,我就跟我姥姥说了刚才发生的事。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25日7时许,我家孩子被西邻于义杰欺负了,我来报案。当天早晨,我出门去追收旧被套的,回到家后看到于义杰在我家客厅往外走,之后看到我外甥女张某某坐在沙发上哭,说胳膊痛并说于义杰欺负她了。于义杰拽着张某某的手让张某某摸他尿泡的地方,于义杰还用尿泡的地方在张某某的胳膊上蹭,听见门响才不弄了。出事后,我给张某某的父母打电话说了这事,张某某的父母在天津打工、中午赶回家。后来,于义杰找孟某、于某说这事,对方同意赔偿37万元,未果。我才来报案。 4.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是献县河城街镇后沿村人,是该村红白事总理。2018年6月30日,于仁水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让我管管于义杰强奸她外孙女的事。后来我问她于义杰与你外孙女发生性关系了吗,她说没有,于义杰抱了孩子,行为不轨。开始她说要50万元,后来说好32万元。于义杰写了30万元的欠条,10日内还清,又给了我2万元现金,我把欠条和2万元现金转给了她。后来于义杰不拿钱,说把于义杰北洼的地赔给她,我就没管这事。 5.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出事的当天中午,于义杰找过我,让我管管他和于仁水的外孙女闹的事,听于义杰说就是他欺负了于仁水的外孙女。我到了于仁水家,于仁水妻子说要50万元至100万元,少了不行。我就没管这事。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辨认出11号照片男子是用尿泡的地方蹭其胳膊和手的西邻舅舅(于义杰)。 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勘查的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接受的证据材料有:证明复印件2页、欠条复印件1页、短信息截屏图片4张、录音4段。 9.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 10.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于2008年9月12日出生,案发时9周岁。 11.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1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于义杰主动到献县公安局河街刑警队投案。 13.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义杰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义杰虽然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义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西广
人民陪审员 景承雨
人民陪审员 白晓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净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