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82民初3656号
原告:李旺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达,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胜,男,汉族,大约50多岁,住化州市。
被告:刘亚珍,女,汉族,大约50多岁,住化州市。系张亚胜的配偶。
被告:张培文,男,汉族,大约30多岁,住化州市。系张亚胜的儿子。
原告李旺君与被告张亚胜、刘亚珍、张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旺君于2019年1月1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旺君自行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李旺君承担。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荣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