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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82民初3656号

李旺君与张亚胜、刘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旺君;张亚胜;刘亚珍;张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82民初3656号

原告:李旺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达,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胜,男,汉族,大约50多岁,住化州市。

被告:刘亚珍,女,汉族,大约50多岁,住化州市。系张亚胜的配偶。

被告:张培文,男,汉族,大约30多岁,住化州市。系张亚胜的儿子。

原告李旺君与被告张亚胜、刘亚珍、张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旺君于2019年1月1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旺君自行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李旺君承担。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荣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