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2502民初3775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与杨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杨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2502民初3775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某2,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

原告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与被告杨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存喜

审 判 员  包斯琴

人民陪审员  胡斯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锡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