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1民初1461号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对原告秦皇岛福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321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冀0321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刘小全于2018年8月27日前付清原告代偿款23721.45元。”补正为“被告李兴财于2018年8月27日前付清原告代偿款23721.45元。”。
审判员 汤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