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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57号

解玉生与王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玉生;王长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57号

原告:解玉生,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王长玉,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解玉生与王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解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守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