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11执518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徐洪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徐洪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518号 徐洪洋: 你(或你单位)与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2097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61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