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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93号

温琼肖与李玉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琼肖;李玉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93号

原告:温琼肖,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

被告:李玉淑,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址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因买卖合同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返还货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琼肖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书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