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3刑初961号被告人刘国永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961号刑事判决书。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国永暂予监外执行,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4页第3段:被告人刘国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被告人刘国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
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