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秦治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田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海怡路**
法定代表人:任玉胜。
原审
被告: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与创科路交汇处波顿科技园**万科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治印。
上诉人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3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本案原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双方买卖合同交易中的标的物收货单位,其住所地为收货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且是原审原、被告于采购框架合同中自主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因此约定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管辖符合民诉法规定,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订单》约定:双方同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原审被告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