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03民初1142号原告邵阳市雨溪有线电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唐四村**。法人代表:雷志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肖凌志,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法人代表:况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二街19号102-402。
负责人:李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雨溪有线电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凌志、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雨溪有线电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雨溪有线电视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 蔚
人民陪审员 肖国新
人民陪审员 廖国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