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956号
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金海广场商铺第一层P1-P4单元和第二层P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78473R。
负责人:邱文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龙洲路三洲收费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87565K。
法定代表人:孟繁荣。
被
申请人: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龙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4821222X。
法定代表人:高明渝。
被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亚太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朝桂路四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69206C。
法定代表人:江振峰。
被
申请人:孟繁荣,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江振峰,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嵇小玉,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高明渝,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陈丽琼,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亚太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孟繁荣、江振峰、嵇小玉、高明渝、陈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亚太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孟繁荣、江振峰、嵇小玉、高明渝、陈丽琼的财产在价值790180.4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亚太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孟繁荣、江振峰、嵇小玉、高明渝、陈丽琼的财产在价值790180.4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