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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民初3919号

马银鸿与闻雅、周亚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银鸿;闻雅;周亚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302民初3919号

原告:马银鸿,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雅,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周亚楠,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马银鸿诉被告闻雅、周亚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银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周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雅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银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闻雅偿还借款175000元及利息(1、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周亚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闻雅因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4月4日、2014年4月1日向案外人马某(原告哥哥)借款100000元、75000元,合计17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均由被告周亚楠签字担保。2018年3月,马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向被告发出转让债权通知。现因被告闻雅拒不还款,被告周亚楠亦不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闻雅未作答辩。

被告周亚楠辩称:本案借款是在2012年,本金100000元,75000元系利息,欠条上“月息五分”是后加的。被告闻雅确实借钱了,但给钱的时候我不在现场,具体事情我不清楚。在2016年12月或者2017年年初,马某打电话给我说闻雅未还钱,才让我找闻雅,我一直以为借款已经还清。因为借条上有改动的痕迹,我认为是他们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第二次交易,所以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闻雅也和我说过欠款已经还清。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闻雅于2013年4月4日向案外人马某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周亚楠签字担保。后被告闻雅于2014年4月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75000元,亦由被告周亚楠签字担保。马某与原告马银鸿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马银鸿。以上事实,有借条、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与闻雅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借款数额,被告周亚楠辩称借款本金为100000元,75000元借条系利息的结算。本院根据马某与闻雅、周亚楠的录音,可以认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在二被告并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截至2014年4月1日的利息应为60000元,而非75000元,再结合款项交付方式为现金的事实,故对被告周亚楠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闻雅向马某借款合计175000元,利率为月利率5%。关于被告周亚楠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因本案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主张在起诉前一个多月向二被告主张还款责任,并未超过担保期间,故被告周亚楠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周亚楠虽辩称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案外人马某于2018年3月10日将本案债权转让为原告,并已通知当事人,故二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闻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银鸿175000元及利息(1.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周亚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闻雅、周亚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