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7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应定,女,汉族,1989年10月21日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张艺诗,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庄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应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艺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张艺诗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应定返还购房款205000元以及违约金6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63元、保全费2795元、执行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应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1、查明被执行人张艺诗有银行存款合计1700元,本院已扣划1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张艺诗有位于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新江路18号中惠公寓9层23号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号:1100059116号,建筑面积41.24平方米),经拍卖处理,得执行款351649.50元,扣缴执行费40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2783元,拍卖辅助服务费3616.5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858元,支付抵押权人黄金[(2018)粤1302执6294号申请执行人]330514元及执行费3878元,无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应定。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302执7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黄志平
审判员 李俊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