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3民初22号
原告:顾正书,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阜宁县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北堆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北堆东路**。
原告顾正书与被告江苏省北堆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顾正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正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顾正书负担。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涛
书记员薛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