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民初2737号
原告:韩金龙,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星吉,榆树市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宏升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桂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龙诉被告长春市宏升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金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金龙负担。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