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3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辉雄,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住云浮市。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辉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辉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8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曾辉雄驾驶粤W×××**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建设北路路段时,碰撞到道路右侧灯柱,造成车辆、灯柱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辉雄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0.4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辉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辉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曾辉雄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建设北路路段时,碰撞到道路右侧灯柱,造成车辆、灯柱损坏的交通事故。碰撞后被告人曾辉雄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刘某2冒认为车牌号为粤W×××**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驾驶员并报交警处理。当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曾辉雄到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投案自首。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辉雄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0.4毫克/100毫升。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曾辉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失当,未达到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汽车逃逸,并指使刘某2冒认为粤W×××**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驾驶员。认定曾辉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曾辉雄案发后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期限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并处罚款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曾辉雄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曾辉雄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3.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文书(血检)。6、视听资料(内含本案事故现场照片)。7.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辉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辉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辉雄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曾辉雄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辉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找人顶替,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曾辉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辉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志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倩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