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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45号

王雪辉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王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45号 罪犯王雪辉,男,1986年1月1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雪辉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2015年2月、2017年4月为王雪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8个月、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雪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雪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雪辉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