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81刑初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国,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人黄兴国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8月28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8]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国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兴国在禁猎期内行至宁国市南极乡南极村集中组一山沟内,采用矿灯照明、徒手抓捕的方式,猎捕野生“石鸡”15只。案发后,经鉴定:上述猎捕的野生“石鸡”均为棘胸蛙,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黄兴国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兴国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兴国在禁猎期内行至宁国市南极乡南极村集中组一山沟内,采用矿灯照明、徒手抓捕的方式,猎捕野生“石鸡”15只。案发后,经鉴定:上述猎捕的野生“石鸡”均为棘胸蛙,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2016年6月13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发布《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宁政〔2016〕43号),其中两栖类、爬行类动物每年10月1日至次年8月14日为禁猎期;夜间照明狩猎、烟熏、挖洞等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被告人黄兴国未在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案发后,被猎捕的石鸡被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其中活体石鸡被放生,死体石鸡被掩埋。涉案工具:“探照灯”一台、编织袋一个被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证人方红国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受案报警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石鸡放生及死体掩埋材料、村委会通告、证明、政务公开信息及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处置野生动物现场笔录及照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兴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所猎捕的石鸡被公安机关追回,其中活体已被放生大自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兴国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评价良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兴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的犯罪工具“探照灯”一台、编织袋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鸿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研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研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