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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执313号

王孝金、殷召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孝金;殷召松;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金,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殷召松,男,汉族,1966年1月5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神工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059XL。

法定代表人:王延瑞,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孝金与被执行人殷召松、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21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政府的到期债权453632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7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