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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0178号

周明健与黄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明健;黄晓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0178号

原告:周明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黄晓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周明健诉被告黄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原告周明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明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明健负担。

审 判 长  王雅丽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人民陪审员  章 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