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0178号
原告:周明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黄晓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周明健诉被告黄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原告周明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明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明健负担。
审 判 长 王雅丽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人民陪审员 章 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