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82执68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意来阀门有限公司、姜方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金意来阀门有限公司、姜方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浙江金意来阀门有限公司、姜方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