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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执72号

孙明文与夏青松、史如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明文;夏青松;史如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文,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夏青松,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史如萍,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因夏青松、史如萍未履行本院(2017)苏10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存款三十三万元。 二、查封、拍卖(变卖)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坐落于本市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46号1-204室的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 异议。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丹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苏1002执72号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孙明文与被执行人夏青松、史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坐落于本市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46号1-204室的房屋,请依法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不动产证登记号:仪房他证真字第××号) 特此通知! 查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沈法官(0514-82955052)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八日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各类案件通用) 案由 执行 案号 (2019)苏1002执72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 受送达人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送达地址 同上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坐落于本市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46号1-204室的房屋 填发人:沈法官(0514-82955052)送达人:付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