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文,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夏青松,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史如萍,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因夏青松、史如萍未履行本院(2017)苏10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存款三十三万元。 二、查封、拍卖(变卖)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坐落于本市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46号1-204室的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 异议。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丹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苏1002执72号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孙明文与被执行人夏青松、史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坐落于本市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46号1-204室的房屋,请依法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不动产证登记号:仪房他证真字第××号) 特此通知! 查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沈法官(0514-82955052)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八日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各类案件通用) 案由 执行 案号 (2019)苏1002执72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 受送达人 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送达地址 同上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夏青松、史如萍名下坐落于本市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46号1-204室的房屋 填发人:沈法官(0514-82955052)送达人:付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