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5民初4268号 立案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施鹏麟,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杰,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 刘文强,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 原告 诉讼 请求 被告刘文强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时间 2019年1月18日 借款金额 2万元 还款期限 2019年4月15日 款项支付 现金 借款凭证 借款凭据1张 其他事项 庭审中,原告自述: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对本案借款约定利息,应视为定期无息借贷。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未能依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 决 事 项 被告刘文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鹏麟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迟 延履 行 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刘文强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 判 员 郑 平 珍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