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黄卫。被执行人袁辉明。被执行人袁辉钚。被执行人湖南仁德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2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辉明、袁辉钚、湖南仁德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xxxxx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丁
审判员 彭湘
审判员 戴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