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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313号

刘晓群、林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晓群;林建国;缪连文;郭育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群,女,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林建国,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缪连文,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郭育辉,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3938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晓群与被执行人林建国、缪连文、郭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建国、缪连文、郭育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建国、缪连文、郭育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