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4936号
原告:卢晓槟,男,汉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谢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贤生,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佾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晓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和李海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贤生、秦佾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损保险金2553079元(预估,以最终的定损报告为准);2.拖车救援费5800元;3.车辆保管费23400元(自2017年3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月保费1300元/月);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9日,原告请邵齐芳驾驶原告的车辆,原告坐在副驾驶位,车辆在行驶到湖南省××宝大道××往西时,失控冲上路口西侧的土坡,造成轿车受损,邵齐芳受伤。原告立即报交警,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处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在报警当时通知该车的4S维修店:兰博基尼广州售后服务中心。4S店派车将车拖至广州市广州嘉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厂内。原告在车辆出事后,多次要求被告定损,被告均不予理睬,并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2018年7月20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定损,被告则提出要原告与其签订定损协议后,方同意定损。2018年7月31日,原告为了能尽快定损,与被告签订《定损协议书》,被告在该协议中明确表示不予理赔。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购车,车辆品牌为兰博基尼车,车架号为ZHWEC2ZF4HLA06209,发动机号为CSJ007252,临时车牌号为豫A×××**。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21日0时其至2017年12月20日24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合计85351.82元。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96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96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000元/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000元/座*1座,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理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车损(车辆修复费用)为200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存在违反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及时通知及保护现场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其委托的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车辆离开现场,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作为驾驶员邵齐芳的表弟,在事故发生与驾驶员邵齐芳一同离开妇幼保健院,对邵齐芳的病情轻微及去向情况是明确知悉的,但其多次隐瞒邵齐芳的行踪、前后陈述矛盾,不如实告知驾驶员邵齐芳的情况,已经违反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且已对事故现场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导致无法立即查清驾驶员邵齐芳是否具有酒驾、毒驾等禁驾情形,导致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等无法查清,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付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记载驾驶员邵齐芳离开现场、拖延处理事故的事实,也没记载原告等亲属串通隐瞒驾驶员邵齐芳行踪的事实,不应作为本案理赔依据,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所依据的视频证据不完整,真实性、合法性有重大缺陷,被告认为已被人为剪辑。缺失部分的视频显示在邵经纬的协助下,邵齐芳赶在交警到场前离开了事故现场,由此可见邵齐芳等人离开事故现场即是事实,而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3、原告非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4、涉案被保险车辆损失数额未经依法鉴定,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依据。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交警部门作出,结合原、被告双方调取的交通事故档案,均显示涉案交通事故报警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11时49分,并非事故发生当天2017年1月29日报警,交警部门对驾驶员、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至于被告所述的驾驶员是否在现场、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本院将在后文进行论述。2.原告提交的广州白云区安畅拖车服务部拖车专用票据、收款收据,本院将在后文进行认证。3.原告提交的维修报价单,并非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损失鉴定报告,且无相关单位的签字盖章,车辆亦未在该机构实际进行维修并产生报价单相应的费用,本院对证据不予采信。4.原告提交的光盘视频两段与被告提供的光盘视频两段,内容一样,均为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查令后取得,本院予以采信。5.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档案与被告提供的交通事故档案,内容一样,均为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查令后取得,本院予以采信。6.被告提交的保险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原告方不予确认,本院将依据本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故进行认定,故对证据不予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厂牌型号为兰博基尼HURACANLP580-2跑车、车架号为ZHWEC2ZF4HLA06209、发动机号为CSJ007252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960000元,已购买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20日24时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以下内容:第一章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2017年1月29日16时00分许,案外人邵齐芳驾驶车架号为ZHWEC2ZF4HLA06209、发动机号为CSJ007252、临时通行牌证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搭乘卢晓槟沿娄底城区万宝大道北幅机动车道由东往西以每小时131-133公里的速度行驶至与S209线相交叉的“T”型路口时,因超速及操作不当,轿车失控冲上路口西侧的土坡,造成轿车损失,邵齐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向被告报案,但被告查勘人员达到现场时,驾驶员邵齐芳未在现场。2017年3月8日,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齐芳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持有广州市白云区安畅拖车服务部拖车专用票据,显示拖车费为5800元,日期为2017年3月4日;原告持有收款收据一张,显示2017年3月5日至2018年8月31日事故车停车费共计23400元。另查明一,根据原、被告的申请,本院先后向被告、原告发出调查令,被告与原告均到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以下简称“娄底交警一大队”)调取了本案交通事故档案,该档案显示以下主要内容:1.登记表,报案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11:49,报警方式为电话报警,报警电话为132××******,报警人匿名,未透露具体姓名和住址。2.现场查勘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12时30分至2017年1月30日13时20分。3.2017年1月30日,娄底交警一大队向邵齐芳发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处由邵经纬签名,备注为邵齐芳在住院、邵经纬是邵齐芳的堂哥。4.2017年3月15日,交通警察谢建清作出情况说明,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其与辅警彭荣、罗剑三人在娄底南收费站处理完一起交通事故后,经万宝大道前往S209线石埠大桥处理另外一起交通事故时,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汇处发现临时通行牌证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停驶在一山坡上,且车辆严重受损;民警谢建清和辅警随即下车查看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现场且自称是该车车主的卢晓槟反应称,驾驶该车的驾驶员邵齐芳,可能受伤了,目前联系不上;民警交待卢晓槟要立即联系驾驶员,联系到了通知交警;18时许,交警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勘查员电话,再次赶往事故现场,询问车主卢晓槟是否找到了驾驶员邵齐芳,车主称还是未联系上;一直到23时许,车主卢晓槟到交警队反应称还是联系不上驾驶员邵齐芳。5.娄底交警一大队分别对原告卢晓槟、案外人邵齐芳、邵经纬、易文中、邵桂萱、邵桂芳、龚寿星进行询问,主要内容如下表: 一 时间:2017年2月3日10时10分至11时00分 序号 交警 邵齐芳 1 你因何事来交警队?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我驾驶兰博基尼跑车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发生交通事故,到交警队反映当时情况。 2 你将交通事故情况详细讲述一遍。 2017年1月29日下午,我和表弟卢晓槟一起到娄底城区办点事,他的车是三百万的跑车,我跟我表弟说让我开一下,他同意了。跑车加速很快,我对路况不熟悉,就撞到土坡上。事故发生后我就昏迷了,等我醒来发现我在一台车上,是好心人送我去医院,我找了个借口说上厕所就下车,在街上瞎逛,到半夜才回家。第二天家人发现我的情况,将我送至医院,现已康复。 3 事故发生后你报警了吗? 当时昏迷了,后来醒过来也不清醒,我没有报警。 二 时间:2017年2月3日16时10分至17时00分 序号 交警 邵齐芳 1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豫A147**号小型轿车是你驾驶的吗? 是我驾驶的。 2 事故发生后到哪里去了? 事故发生后,我昏迷不醒,不知道谁把我从车里抬出来,等我醒过来,发生在一辆车子里面,里面的人一个都不认识,他们送我去医院。我当时知道自己闯了祸,怎么赔得起,不愿面对这件事情,我就说要上厕所,下车后走了在娄底城区瞎逛,到了哪些地方不记得了,半夜不知在哪里打了车就回家了。 3 你与你表弟卢晓槟联系了吗? 一直没有联系他们,觉得没脸面对。 4 你怎么与他们联系的? 第2天早上,我妈妈发现我在家,告诉我表弟,我表弟到我家接到我,看到我有伤,就把我送到医院去了。 5 你是怎么到交警队来的? 我表弟卢晓槟找到我后,看到我还有伤,就把我送到湘中煤炭医院,在医院住了两天院后才出院,2月3日,卢晓槟喊我一起来交警队,我就和他一起来了。 6 你什么时候向公安机关报的警? 1月30日上午用我婶婶的手机报了122. 7 你怎么想到报警了呢? 是卢晓槟要报的警,并告诉我那轿车时有保险的,必须要驾驶员去面对的,我就报了警。 三 2017年2月13日16时05分至2017年2月13日16时50分 序号 交警 邵齐芳 1 我们是再次向你询问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你再将事故发生后的情况讲述一遍。 事故发生后,我就昏迷了,清醒一点是到了娄星区人民医院在大堂坐轮椅的时候,然后坐电梯到了一个病房,有个医生给我检查,我还在一个病床上躺了一下,觉得不痛一些后就想离开医院,当时满脑子想着怎么办,怎么赔得起。离开医院后,在娄底的街上瞎逛。 2 你是坐谁的车到娄星区人民医院? 不晓得。 3 你是跟哪些人到医院? 不记得了。 4 你是怎么离开医院? 不记得。好像记得出了医院一个人在路上走。 5 上次问你为何未说到娄星区人民医院? 因为没有在那里就诊,只是检查了一下,就没有讲这个。 四 时间:2017年2月3日11时10分至11时50分 序号 交警 卢晓槟 1 你因何来交警队?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我表哥驾驶我的跑车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来交警队反映当时情况的。 2 将交通事故情况讲述一遍。 2017年1月29日下午,我和表哥邵齐芳出去,将车给他开,他一加油,车就像失控一样撞到土堆,事故后我被气囊冲晕,看到我表哥被好心群众开车送往医院,过一会,交警过来,我将情况告知交警后就回家了。 3 事故发生后,你和邵齐芳去哪里了? 事故发生后,邵齐芳被好心群众送往医院,我一直在现场,向交警讲述事情经过。 五 时间:2017年2月3日15时00分至15时55分 序号 交警 卢晓槟 1 我们是再次向你询问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交通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时,豫A147**号小型轿车是邵齐芳驾驶的吗? 是邵齐芳驾驶的。 2 事故发生后,你在现场做了什么? 事故发生后,我从车里爬出来站在轿车的旁边,这时有好心的群众把我表哥救出来,过一会,好心群众驾车把我表哥送到医院,交警过来,向我询问情况。之后我去医院检查。 3 事故发生后,你表哥邵齐芳到哪里去了? 事故发生后,我看到邵齐芳被好心的群众从驾驶室抬出来,放在轿车旁边,后好心群众驾车将他送往医院,后来我一直联系不上他,直到第二天的早上才在他家里找到他。 六 时间:2017年2月24日10时20分至11时 序号 交警 卢晓槟 1 我们是再次向你询问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后你一直在现场吗? 我一直在现场。 2 事故发生后,邵齐芳到哪里去了? 我当时只是关注车子,没有注意。 3 事故发生后,你报警了吗? 我要我表哥邵经纬向保险公司报了警。 4 保险公司的人来了吗?跟你说了什么? 保险公司的人没跟我联系,可能是跟我表哥邵经纬联系了。 5 交警与保险公司的人都在找驾驶员邵齐芳,你知道吗? 天黑了才从我表哥邵经纬那知道的,交警队是要我们通知邵齐芳到交警队去,但是我们也找不到邵齐芳。 6 你们是什么时间找到邵齐芳的? 第二天早上才知道邵齐芳在自己的家里,我们发现他时,他好像有伤的样子,就把他送到医院。 7 你去医院检查了吗? 到娄星区人民医院检查。 七 时间:2017年3月15日10时20分至11时 序号 交警 卢晓槟 1 事故发生后,你在现场做了什么? 事故发生后,我从车里爬出来站在轿车的旁边,这时有好心的群众把我表哥救出来,过一会,好心群众驾车把我表哥送到医院,交警过来,向我询问情况。之后我去医院检查。 2 事故发生后,你表哥邵齐芳到哪里去了? 事故发生后,我看到邵齐芳被好心的群众从驾驶室抬出来,放在轿车旁边,后好心群众驾车将他送往医院,后来我一直联系不上他,直到第二天的早上才在他家里找到他。 八 时间:2017年2月17日10时50分至11时40分 序号 交警 邵经纬 1 你因何事来交警队?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我堂弟邵齐芳驾驶我表弟卢晓槟的车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我到达现场,来交警队反映当时情况的。 2 我赶到现场时,从副驾驶位置把卢晓槟扶出来,隔着车窗看到邵齐芳昏迷不醒,就没敢扶他出来。来多几个人,才一起把邵齐芳抬出来。我和卢晓槟一起守车子,有位好心群众把邵齐芳接到医院去了,我没有看见。卢晓槟要我用手机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过来后问了一些情况。出事后十多分钟,交警也过来了,问了情况后走了。我一直在现场守车子,大概19:00,交警打我电话,我就陪卢晓槟一起去了交警队,交警要我们把驾驶员喊过来,但我们也找不到他。第二天早上找到邵齐芳后发现他有伤就送他去医院。得知事故没有报警,就要邵齐芳报警。 3 事故发生后,邵齐芳到哪里去了? 我们把邵齐芳抬出来放在轿车旁边的地上,我就忙着看车子去了,后来我堂弟就没看见了,听别人说是好心的路人送去医院了,我们打他电话也不接,找不到。 4 你们何时联系上邵齐芳的? 家人告诉我是第二天早上,在邵齐芳家里找到他,说他还有伤,并送到了医院住院。 5 你们当时报警了吗? 当时卢晓槟要我报保险公司,交警这边我没有报,但事故发生没多久,交警到了现场,问了一些情况就走了,我就以为已经报警了。 九 时间:2017年2月17日10时50分至11时40分 序号 交警 易文中 1 你因何事到交警队?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在事故后到现场,现到交警队反映情况。 2 将当时情况讲述一遍。 我和女朋友邵桂萱到达现场,看到事故车辆,我将驾驶员拉出,发现是邵桂萱的堂哥邵齐芳。休息九分钟后,我与邵桂萱将邵齐芳扶到邵桂萱堂姐的车,一起送邵齐芳去医院。到了医院,找到轮椅,推邵齐芳到11楼骨科,值班医生检查后说了没有大问题,建议留院观察放心些。因为是过年,就没有留院观察,就离开了医院。 3 去医院有那几个人? 我,邵桂萱,邵齐芳,邵桂萱堂姐邵桂芳。 4 在医院检查完后,邵齐芳到哪里去了? 离开医院后,我和邵桂萱打车去了市场,邵齐芳去了哪里我不清楚。 十 时间:2017年2月17日14时30分至15时20分 序号 交警 邵桂萱 1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你在现场吗? 我没有在现场,是后来才去的。 2 请把你到现场后的情况说一下。 到现场后,看到车撞到土坡上,邵齐芳躺在轿车旁边,卢晓槟站在土堆上门,我走到邵齐芳旁边脱下外套盖在邵齐芳身上。过一会,易文中与我将邵齐芳扶到我堂姐的车上,然后一起到娄星区人民医院,到了医院,医生说无大碍,就离开了医院。 3 几个人去医院? 我和易文中扶着邵齐芳,堂姐邵桂芳开车。 4 你们是一起离开医院? 邵齐芳去了哪里我不太清楚,邵齐芳和我们一起下的楼。 十一 时间:2017年2月20日10时40分至11时50分 序号 交警 邵桂芳 1 你因何事来交警队?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我表弟卢晓槟的车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在事故后到现场,现到交警队反映情况。 2 将当时情况讲述一遍。 刚到事故现场,看到车撞在土坡上,堂妹和其男朋友扶着我弟弟邵齐芳过来,我连忙要他们上车,就把邵齐芳送到娄星区人民医院。在路上问了邵齐芳出什么事了,他没理我。到医院,是堂妹和其男朋友扶着邵齐芳进去医院。我就驾车回斗笠山。 十二 时间:2017年2月9日10时05分至11时10分 序号 交警 龚寿星 1 我们来向你了解2017年1月29日16时许发生在万宝大道与S209线交叉路口交通事故的情况,你刚才辨认的当事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显示1号为卢晓槟、3号为邵齐芳)在2017年1月29日16时30分许到了你的病室吗? 2017年1月29日,我在医院值班,大概16时30分许,来了一些人,有一个用轮椅推过来。我检查了一下,被辨认人1号伤势较轻,被辨认人3号伤势重一些,经检查也没有问题,但也应该留院观察一下,我就建议入院观察,他们不同意,在病室休息半个小时就离开了。 2 有几个病人? 两位病人,就是照片被辨认人1号和3号。 十三 时间:2017年2月9日15时10分至16时00分 序号 交警 龚寿星 1 2017年1月29日16时多,到你那里就诊的两位病人也就是被辨认人1号和3号,是一起来的吗? 不是一起来的。3号被辨认人先过来,1号被辨认人是后面来的,大概相隔了几十分钟。 另查明二,被告与原告到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以下简称“娄底交警一大队”)调取的本案交通事故档案中包括了娄星区人民医院的视频,视频显示以下主要内容:1.2017年1月29日16时30分21秒至16时31分08秒,邵齐芳在他人搀扶之下进入医院。2.2017年1月29日17时56分35秒至17时57分00秒,邵齐芳在进行吊针输液,有一人为其拿输液瓶,一人搀扶邵齐芳,视频画面中包括邵齐芳、卢晓槟,共出现6个人。3.2017年1月29日18时04分42秒至18时05分15秒,邵齐芳自行行走与同行人员共同离开医院,视频画面中共出现6个人,服饰与前述6个人一一对应。另查明三,2018年11月23日上午10:00,原告卢晓槟与案外人邵齐芳到庭接受本院询问,陈述的主要内容分别为:1.卢晓槟陈述,医院视频中,卢晓槟出现过,穿的是黑色连帽、帽子里面是白色的外套;卢晓槟去到医院见到邵齐芳在那里,但并不是和邵齐芳一同离开医院的,邵齐芳离开医院后,卢晓槟留在医院检查;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时,驾驶员没有在场;事故第二天即30日早上,卢晓槟与邵齐芳一起到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事故。2.邵齐芳陈述,不知道谁送其去医院,听家人说其堂妹和姐送其去医院的;邵齐芳确认邵桂芳是其姐姐、邵桂萱是其堂妹、易文中是其堂妹的男朋友;事故第二天和卢晓槟一起到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事故。另查明四,2017年1月30日14时49分至2017年2月1日10时40分,驾驶人邵齐芳到娄底湘中煤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胸部、左腰腹部、左臀部软组织损伤。
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损保险金而产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二、本案应否认定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三、关于原告的鉴定申请。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1)关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邮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在两次庭审的庭审辩论终结后,但原告系减少诉讼请求车损(车辆修复费用)的金额,变更为200万元,属于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同时邮寄三份证据,一方面证据是辩论终结后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另一方面,一份证据为此前已提交的定损协议书,一份证据是2018年11月2日的快递单,并非庭审后的新证据,另一份微信截图无法确认时间。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三份证据不作举证处理。
二、本案应否认定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中“通知”,应理解为除了告知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还应如实告知驾驶员情况、驾驶员在场配合查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碰撞的状态,还包括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本案中,车辆驾驶人邵齐芳,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合理,车主即原告卢晓槟称当时无法联系邵齐芳是否属实,本院分析如下:1、交警部门作出的询问笔录中,2017年2月3日的两次询问过程中,邵齐芳称事故发生后由好心人驾车送往医院,其中途以上厕所为由下车后离开,但2017年2月13日的询问中,邵齐芳确认其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与其陈述的中途下车后在城区瞎逛不一致。2、邵齐芳、卢晓槟、邵经纬均称邵齐芳被好心群众送往医院,但根据易文中、邵桂萱、邵桂芳的陈述,系其三人将邵齐芳送往医院,其中邵桂萱是邵齐芳的表妹、邵桂芳是邵齐芳的亲姐姐,易文中亦是邵齐芳所认识的邵桂萱的男朋友,故邵齐芳多次陈述是不认识的好心群众将其送往医院,明显不合常理和事实。事情发生于2017年1月29日,即使当时卢晓槟、邵经纬不清楚由谁人送,但娄星区人民医院的视频显示,当日17时之后,卢晓槟与邵齐芳一起在医院中,卢晓槟应当清楚知道邵齐芳由谁送往医院;作为各方有亲戚关系的人员,邵经纬亦理由知道邵齐芳由亲戚送往医院:但卢晓槟、邵经纬两人在2017年2月3日之后的多次接受询问中,仍称邵齐芳被好心群众送往医院,系明显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3、娄星区人民医院的视频显示,邵齐芳自进入医院至离开医院相差一个半小时并在医院中有进行输液处理,包括卢晓槟、邵齐芳共六人在医院中,且六人共同离开医院,与各方称邵齐芳在医院检查无碍后就离开不一致。卢晓槟与邵齐芳共同在医院,共同离开医院,卢晓槟作为车主,在明确得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要求驾驶人到场处理事故的情况下,明知邵齐芳身处何处,仍隐瞒邵齐芳的情况,且在经过医生检查无碍邵齐芳离开医院后,未带邵齐芳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处理本案事故,并未尽到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邵齐芳作为驾驶人,在医院检查无碍离开医院后,未及时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处理本案交通事故,并未尽到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的责任。4、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卢晓槟、邵经纬称2017年1月30日早上找到邵齐芳,发现邵齐芳有伤后,带邵齐芳到娄底湘中煤炭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本院询问中,卢晓槟、邵齐芳称,事故第二天即30日早上两人一起到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事故,两次陈述并不一致。交通事故案卷并未反应两人在2017年1月30日到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事故,交警部门对卢晓槟、邵齐芳的第一次笔录均是2017年2月3日,且第一个问题均是询问“你因何事来交警队?”邵齐芳亦陈述“2月3日,卢晓槟喊我一起来交警队,我就和他一起来了。”由此反应,卢晓槟、邵齐芳并未于2017年1月30日到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事故,本院确认卢晓槟、邵齐芳于2017年2月3日第一次至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事故。综上所述,卢晓槟与邵齐芳多次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邵齐芳受伤前往医院治疗属于正常行为,但邵齐芳由亲戚送往医院,经检查无碍后与原告卢晓槟共同离开医院,当时并不存在邵齐芳无法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反映情况的客观事由,此时原告卢晓槟与邵齐芳应到交警部门积极处理本案事故,而非在明知邵齐芳的相关情况下,仍向交警部门隐瞒并称无法联系邵齐芳,且在时隔多日后邵齐芳才于2017年2月3日到交警部门进行协助调查,此时已无法查清邵齐芳在驾驶车辆时的状态,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驾驶人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等保险人免责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邵齐芳离开事故现场并不合理,原告卢晓槟称无法联系邵齐芳到场处理事故亦不符合事实,被告抗辩原告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及时通知及保护现场的义务,理据充分,则被告抗辩本案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不应对本案原告卢晓槟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车损保险金、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本案不属保险赔偿责任,且本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提交的广州白云区安畅拖车服务部拖车专用票据、收款收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原告的鉴定申请2018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涉案事故车辆临时通行牌证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的损失进行鉴定。一方面,该申请在两次庭审的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已超过举证期限;另一方面,前文中,本院已认定,本案不属于被告的保险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金额与本案无关。故原告在本案中申请对事故车辆临时通行牌证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晓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29元,由原告卢晓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琼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