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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654号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65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1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698254415。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被执行人林仲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6844.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仲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林仲帐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仲帐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林仲帐的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林仲帐的财产情况。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林仲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仲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庆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