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异8号 案外人: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X路北首(现为济南市历城区XX路**),注册号:37010040XXXXX。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秀芝,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0631XXXXX。
法定代表人:王英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锋,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田志强,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在本院执行山东龙鼎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龙鼎公司)与田志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台岛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院执行的(2018)鲁0112执2801号案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其所有的济南市历城区XX路X号院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岛公司称,历城法院执行的(2018)鲁0112执2801号案件,申请人为龙鼎公司,被执行人为田志强,执行的房屋坐落于济南市××××号院内,该房屋系台岛公司所有,房产证号为历城5XX51。田志强系台岛公司职工,其行为系依职权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如强制执行会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因脱离监管而受到损害。2018年11月7日,台岛公司已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鼎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维护台岛公司的合法权益。 龙鼎公司称,一、我公司是涉案房产的唯一的合法占有、使用人,该事实有历城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二、台岛公司提起诉讼的(2018)鲁0112民初10205号民事案件,经历城法院开庭审理已经驳回诉讼;
三、台岛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田志强为其职工,田志强与涉案房产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台岛公司的异议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田志强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2民初4535民事判决书,判决田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号院办公楼4层房屋共计7间腾空并交还山东龙鼎广告有限公司。田志强不服本院(2017)鲁0112民初4535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田志强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0月15日,龙鼎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0月22日本院执行立案,案号(2018)鲁0112执2801号。 另查明,台岛公司诉王英俊、山东龙鼎广告有限公司、山东龙鼎医疗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案号(2018)鲁0112民初10205号。2018年12月10日,该案经审理后
本院认为,原告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刘鹏,其自1998年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在原告提交的(2018)鲁01民终4056号判决书中明确载明“田志强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管理、使用权是基于投资人对其的授权”,因该授权在台湾地区形成,没有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信。因此可以认定,田志强在可以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其怠于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至本案开庭时仍未取得有效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系田燕、田志强以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田燕、田志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诉讼的提起系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田燕、田志强以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台岛公司在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1月8日加盖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专用章的外资企业登记具体情况复印件一份,该件显示台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鹏,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首,公司成立日期1991年1月8日,营业期限自199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因不接受年度检验,该公司于1999年6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台岛公司还提交了济房(历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该件显示发证机关济南市历城区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时间1993年3月20日,房屋坐落历城区洪楼镇祝甸,所有权人济南台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龙鼎公司使用涉案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济南台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且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其对涉案房屋形成占有事实,享有占有权。现龙鼎公司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田志强,要求其将位于济南市××××号院内办公楼4层房屋共计7间腾空并返还,并无不当。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台岛(济南)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郑洪娟
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