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粤20**执5805号
申请执行人:梁舒婷,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荣辉,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梁舒婷与被执行人李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207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预付款803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荣辉名下的牌号分别为粤T×××××号车(车辆类型K33)、粤T×××××(车辆类型K33)共两辆,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荣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2072执5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帆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陈瑞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翰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