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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285号

廖畅源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廖畅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85号 罪犯廖畅源,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畅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廖畅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8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畅源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 另查明,罪犯廖畅源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32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廖畅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廖畅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畅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583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