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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9678号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马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马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刚,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夏明贵

审判员  黄江平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边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