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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32号

冉龙建与徐德均、杨忠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龙建;徐德均;杨忠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32号

原告:冉龙建,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云,系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德均,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杨忠琼,女,汉族,1958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来福士广场塔**第**。

负责人:袁寿宁。 原告冉龙建与被告徐德均、杨忠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冉龙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龙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