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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2执1430号

郭一郎、张晓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一郎;张晓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郭一郎,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晓雪,女,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豫01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晓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晓雪在本院(2020)豫0102执1186号有案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晓雪在本院(2020)豫0102执1186号案件款收入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张书豪 搜索“”